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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邊的流浪犬貓,千萬不能隨便亂撿帶回家!上班族游小姐在公司附近,撿到一隻流浪犬,一時心生憐惜帶回家飼養,沒想到,卻是噩夢的開始,她因此差一點吃上官司被告。律師表示,寵物在我國的法律還是屬於「物品」,因此會有侵占的風險,民眾要留意。游小姐表示,在公司附近看到狗狗突然從路邊竄出,差點被車子撞到,覺得不捨帶回家飼養,經過獸醫確認後,狗狗健康情況良好,是一隻年僅一歲、健康的公狗,但沒有項圈和植入晶片,又擔心可能是走失的狗狗,因此在公司附近張貼啟事,也在寵物社團內發文招領,卻無人認領。一個月後,終有名男子出面,聲稱這隻狗是他家人養的,卻提不出任何證據,糾纏不清,最後這名男子竟揚言提告侵占。游小姐說,她只是單純愛狗,若狗狗找到原飼主已很好,但狗狗沒打晶片、沒項圈,主人也不願提出任何照片證明就想要回狗,還要告她,由於雙方找警方備案,連警察都勸她,別惹麻煩,把狗還給別人,讓她非常委屈。律師蔡志雄表示,根據民法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500元以下罰金。寵物,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中,仍屬於個人「財產」,撿到寵物,就像是路上撿到手機、撿到錢一樣,一旦確認失主,失主是可以提告的,屬於侵占遺失物罪。雖然法款金額不大,但這是公訴罪,不能和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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